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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6月10日,澳門管理工程公所招人前往帝汶做泥水及木匠工人,每日做工時間,以10小時為額,所有做工器具,本人備辦。每月每人工銀16元。[1] [1]《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6月14日第24號。
澳門管理工程公所招泥水及木匠工人前往帝汶
民國三十七年 (1948年1月1日─1948年12月31日)12月21日,工務局批准關於在下環海旁興建樓宇之圖則。因國內戰亂頻仍,大量商民南遷入澳,鋪戶日益不敷應用,以致影響商業發展。澳門政府有鑑於此,實施獎勵建設措施,規定時間興建新樓宇,可免納業鈔10年、5年不等。因此商人乃斥資大事興建,其最大宗者當推下環海旁一地。其地10年前原屬海濱,後經多次填塞,始成實陸。年前有柴販數十在此架棚為居,並經營柴竹生意。自該地易主後,用作興建樓宇,計劃該地將建築樓宇24幢,其向馬路方面,則作鋪戶之用,向水一面,則用作貨倉,同時並為便利船舶就近停泊,在該處岸旁,修建兩座碼頭。
工務局批准關於在下環海旁興建樓宇之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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