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澳門火水生意不再專營承充。自7月1日起,無論何人皆可在澳門及屬地,或大單,或零賣,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須按照本札諭後開暫立之章程,領取牌照。1. 準將火水出入口及大單賣者,是為第一等牌照。2. 準將火水零星賣者,是為第二等牌照。3. 準將火水沿街販賣者,是為第三等牌照。牌規列下:第一等牌規,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規,每年60元。第三等牌規,每年30元。
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
時間: | 回歸祖國(1999年-) |
2008年07月14日 | |
地點: | 澳門半島--花王堂區 |
巴素打爾古街(Rua Viscon de Paçode Arcos) |
攝影: | 陳顯耀 |
著作財產權人: | 陳顯耀 |
數位作品提供者: | 陳顯耀 |
權限範圍: | 陳顯耀提供並允許澳門記憶項目使用。 |
語種: | 中文 |
資料類型: | 彩色 |
電子資料格式: | JPG, 4368x2912, 8.69MB |
登錄號碼: | p0003789 |
使用說明
檢視全站索引
“AND”,為縮小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交集”;
“OR”, 為擴大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聯集”;
“NOT”,為排除不相關的檢索範圍 ,“AND NOT”表示第二個搜索項,在檢索範圍將被排除。
已經有澳門記憶帳號了? 登入
留言
留言( 0 人參與, 0 條留言):期待您提供史料和真實故事,共同填補歷史空白!(150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