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1月24日─1793年2月10日)7月5日,粵海關監督盛佳批准廣州十三行外洋行之一的同昌行行商許永清在廣州承充澳行經理澳門貿易的申請。“查從前因無澳商統理其事,是以難責成。嗣後一切上下省澳貨物,俱歸澳商代為報輸,無論大單、小單,隨時俱可酌辦,以便該夷商上下省澳貨物,不致阻滯”。澳行在廣州設立後,遭到澳門議事會的反對,“該夷目稟稱,不用澳行”。當時雖然被海關監督盛佳批評,但一個月後,8月17日,粵海關監督盛佳又批准同昌 行商許永清退辦澳行,一切貿易,仍各照舊辦理。理由是“因同昌行事務殷繁,不能兼顧,情願告退”。[1]實際上還是澳門葡商習慣遵照舊規,不與行商開展貿易,而是與在澳鋪商或香山縣牙行互市。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下冊《粵海關監督盛佳為由同昌行商許永清辦理上下省澳貨物事下理事官諭》;《粵海關監督盛佳為複稟請不用澳行經理省澳貨物下理事官諭》;《粵海關監督盛佳為准同昌行商許永清退辦澳行事下理事官諭》,第631—6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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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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