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五年(1926年1月1日─1926年12月31日)12月7日,中山縣第七區學務委員吳瓞昌因匯兌公債款赴澳門,當晚與友人同在美利堅西餐店晚餐,至12時散席時手挽皮袋出門,旋即被葡警兩人執住,稱夜間手挽皮袋實犯嫌疑。吳氏告明原由,幷聲明因公而至。葡警進行檢查後,幷無違禁物品,但仍不放行,而將吳氏押往警廳拘留,途中幷拳擊吳氏胸部。至8日,警察廳長阿爾杜.賈巴素(Artur Almeida Cabaço)訊明情况後,仍將吳氏拘押,直至10日早上7時才押解華境。就此,廣東省政府電諮外交部向葡萄牙政府提出嚴重抗議。[1]  


[1]《廣東行政周刊》第5期,1927年,轉自《廣東澳門檔案史料選編》,第145─1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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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