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二年(1852年2月20日─1853年2月7日)7月5日,葡萄牙政府以葡萄牙憲章附加條款形式廢除了肉刑以及對政治犯適用死刑的規定。[1] 


[1]米健等著:《澳門法律》,第144頁。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