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十九年(1814年1月21日─1815年2月8日)5月18日,署澳門同知官德某下判事官眉額帶曆諭,清政府批准澳門葡商可以采買白鉛的額度為70萬中的20%,即14萬斤,其餘部分,澳門葡商可以自行請十三行洋商代為采購。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署澳門同知官德為飭知奉憲批覆原稟請將分撥額鉛就近交澳商采買免經行商事下判事官諭》,第1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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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