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就組織架構而言,是一個由各個機構、部門、公共實體及其人員組成的系統,宗旨是發展和規範各項以滿足集體需要為目的之活動,也可以指公共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進行的管理活動或行為,以及從事有關管理活動的一系列程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系統是根據法規設立,且按法規確立宗旨和權力基礎的機構和部門組成,包括直接行政,由級別上隸屬於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司長的專門機構和部門負責;或是間接行政,由獨立工作但受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或司長監督的自治法人機構負責。
參考資料:
吳志良、楊允中主編:《澳門百科全書》,澳門基金會,2005年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