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一詞,最明見於明代,原指採買者。及至清代,尤其在1757年實施廣州“一口通商”之後,廣州成為中國唯一對外貿易港,連同作為外港的澳門,充斥著一批中間人──“買辦”擔當中外商人之間的溝通角色。這些中間人因為通曉夷語,初時也擔當類似“通事”的翻譯角色,但他們也熟悉商情,隨着雙方交流增加,還負責為外商提供飲食、貿易、交接、報稅等服務。由於他們經常與外商接觸,清朝官員對買辦有嚴格控制,也利用他們來監管外商。買辦可分為夷商買辦和洋船買辦,其中具實力的買辦可進而成為“行商”之列。
鴉片戰爭後,外商積極在中國的通商口岸及內地開展商業活動,更加需要買辦的助力拓展商務。而買辦們往往以其累積的資本和營商經驗進行投資,形成新興資本家,並向近代“買辦”轉化。
參考資料:
汪敬虞:《試論近代中國的買辦階級》,載《歷史研究》,1990年第3期。
陳詩啟:《鴉片戰爭前的買辦和近代買辦階級的產生》,載陳詩啟:《從明代官手工業到中國近代海關史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
松浦章著,孔穎譯:《清代前期廣東與澳門的買辦》,載李慶新主編:《海交史研究》(第一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